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37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龙口市,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石化基地液气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12944B。
法定代表人:*用刚,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1827U。
法定代表人:*水平,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西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27782787T。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7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70万元债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70万元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玛热旦
书记员 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