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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财保85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个体,住山东省龙口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1827U。
法定代表人:*水平,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27782787T。
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石化基地液气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12944B。
法定代表人:*用刚,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65万元债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嘉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西藏中磊实业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65万元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