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铃山西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27782787T。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娟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