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院冻结其账户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异议人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