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恒天越野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德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8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耿
审判员 刘 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