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804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山东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迎宾大道下峪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