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1民初1825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东方城四区3-1106。
法定代表人:田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欢欢,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柱,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姑孰市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达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欢欢、韩铁强,被告姑孰市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姑孰市政、***支付购货款1641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1000元(自2017年11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实际应计算至货款还清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姑孰市政因承建和县广播电视台工程项目所需,分别于2017年10月25日和2017年11月13日从中达公司处购买了多种设备、辅材,连同安装费,共计人民币16410元。***作为姑孰市政的代表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中达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姑孰市政、***均拒绝支付。
姑孰市政辩称:1.***不是中达公司的代表,姑孰市政从未向中达公司购买所谓的设备、辅材,事实是姑孰市政在承包和县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时,将其中弱电工程分包给法定代表人为***的马鞍山卓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款也直接与其结算,姑孰市政从未与中达公司发生任何交易行为,***与中达公司的交易行为,或属其个人行为,又或是代表卓琛公司,但并不代表姑孰市政,姑孰市政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货款给付义务;2.律师费不属于中达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得到支持;3.诉讼费由法律确定。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11月13日,***两次在中达公司处购买光纤收发器、辅材等,货款合计16410元。中达公司在购货单位处标注和县广播电视台姑孰市政。
另查明:2016年3月20日,姑孰市政(甲方)与马鞍山卓琛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和县广播电视中心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所属和县广播电视中心弱电工程,***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嗣后,乙方进行施工,甲方陆续给付施工费用。2017年12月16日,***承诺上述工程的工资及材料费已经结清,日后如有纠纷由本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达公司提交的销货清单、发票,姑孰市政提交的《和县广播电视中心弱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承诺书,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中达公司主张姑孰市政承担货款给付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姑孰市政为共同购买人,该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中达公司处购买辅材,作为买受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16410元。逾期未付,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达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自购货之日起的利息,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中达公司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于法无据,双方也未有约定,且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律规定,而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故此,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41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元,被告***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