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东方城四区3-1106。
法定代表人:田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14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1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分期偿还方案,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案,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可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正方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