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710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东方城四区3-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J5JA1D(1-1)。
法定代表人:田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欢欢,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