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异112号
案外人:张晶晶,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99400N)。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
主要负责人:杨国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12611)。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培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培能,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胡慧明,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沈彬斌,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公司)、胡培能、胡慧明、沈彬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晶晶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晶晶称,其与沈彬斌在2018年4月3日登记结婚,同日,双方签订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1份,约定登记在沈彬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室(包括2-3号地下车库车位23)、宁波市白杨街195弄40号303室,慈溪市古塘街道香格国际公寓1号楼3206室的三处房地产系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处置上述房地产侵害了其共有权,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地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8)浙0282民初84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确定城关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前返还平安银行借款本金18339848.0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胡培能、胡慧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安银行对沈彬斌提供的沪(2018)黄字不动产证明第01005601号、沪(2018)黄字不动产证明第01005602号、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66280号、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66826号、浙(2018)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264号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2019年3月13日,平安银行以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地产。
另查明,沈彬斌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香格国际公寓1号楼3206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34678号】于2018年8月21日抵押给了平安银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为浙(2018)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264号。沈彬斌名下位于宁波市白杨街195弄40号303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133304号】于2018年8月21日抵押给了平安银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为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66280号、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66826号。沈彬斌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室的房地产(包括2-3号地下车库车位23)【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黄字(2016)第0015**号】于2018年9月5日抵押给了平安银行,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为沪(2018)黄字不动产证明第01005601号、沪(2018)黄字不动产证明第01005602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彬斌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被执行人城关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案外人未举证证明平安银行系恶意取得抵押权,故本院认定平安银行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张晶晶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晶晶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叶海慧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周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