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异46号
异议人(案外人):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培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汉孟,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周榴君,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沈定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大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轮大和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云锦苑地下室〈-1-4〉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0〉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5〉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7〉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0〉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1〉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2〉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5〉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城关公司称:其系金轮大和公司开发的“云锦苑”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金轮大和公司共欠其工程款约814万元。2017年7月21日,双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一份,并约定:金轮大和公司将“云锦苑”项目未销售的商品房5套、车位35个,合计作价7166896元抵给异议人。后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7月27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涉及到本案的异议车位共八个,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上述请求。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金轮大和公司曾开发“云锦苑”小区住宅项目,城关建筑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2017年7月21日,双方经初步结算确认,金轮大和公司尚欠城关建筑公司工程款约814万元,并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一份,金轮大和公司将“云锦苑”未销售的5套商品房及35个车位合计作价7166896元抵债给城关公司,慈溪市人民政府宗汉街道办事处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中盖章。后双方就上述抵债车位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7年7月25日、27日办理了网签事宜,但因金轮大和公司未交纳相应税费,致使城关公司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浙0282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判决金轮大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426562.45元等。该判决生效后,因金轮大和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浙0282执5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金轮大和公司名下的上述异议车位,现为首轮查封。
上述事实由案外人提供的抵债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282执5458号执行裁定书及案外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城关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轮大和公司在本院查封异议车位前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网签。金轮大和公司将涉案车位交付城关公司管理处置,至今未办理车位过户手续,亦非城关公司自身的原因,故对其要求解除异议车位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云锦苑地下室〈-1-4〉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0〉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5〉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27〉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0〉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1〉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2〉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1-35〉车位【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袁齐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胡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