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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1527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43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126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邹国振、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