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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3860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莎莎,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楠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晴波,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择,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43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12611。
法定代表人:胡培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1元,减半收取计20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榕
二O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景华
代书记员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