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6374号
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507889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2121号利拓大厦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12611。
法定代表人:**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44元,由原告嘉兴市建美轻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