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嘉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陇能家园B区17号1单元19楼
被执行人:陕西昊晟科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新安仁坊住宅小区5号楼2104室
本院在执行甘肃嘉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昊晟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芦思羽
审判员 邸泽庆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
书记员 赵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