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嘉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莜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景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宜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嘉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景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景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四查,被执行人西安景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景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张 莉
审判员 陈建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温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