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江临江里***1号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93854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毅,男,汉族,1963年4月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工投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翠峰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510122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毅、云南工投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有《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科技孵化基地景观工程分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等证据,原告依据上述协义提出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施工项目在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本院管辖,且《补充协议》约定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所在地在麒麟区,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廖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