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502民初6053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阳区杨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
被告: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93854F。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16楼16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阳光山水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