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06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剑侠,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2884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东海明园21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屠胜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土仑行罚(2012)2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4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29626元及加处罚款129626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已裁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大碶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206执2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勇
审 判 员 王献军
审 判 员 徐万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