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涪城区涪城路26号望园商厦。
法定代表人:赵仕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66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XXXX号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组织协商议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