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望园商厦。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
法定代表人:余晓安。
本院在执行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费209535元、违约金41907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536元及执行费37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经询问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房屋均已出售多年多年未办理转移登记。除此之外,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