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03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涪城区涪城路26号望园商厦。
法定代表人:赵仕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凌,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