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03执2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涪城区涪城路26号望园商厦。
法定代表人:赵仕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凌,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心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40859.26元及判决确认的迟延履行金。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11月18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40859.26元及判决确认的迟延履行金。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精锐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韩乾兵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