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某某道办事处东某某村民委员会、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3115号
原告:***,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道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葵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祯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东***村民委员会、被告焦作市铭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