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越海扬波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恢2139号
申请执行人: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北京越海扬波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4536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越海扬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焕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曦
书 记 员 张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