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19143号
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汐,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