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戏剧艺术传承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8471号
原告: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东区温州路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892558。
法定代表人:尹新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峰,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戏剧艺术传承保护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华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317241435A。
法定代表人:罗志金,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亮,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戏剧艺术传承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戏剧艺术传承保护中心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