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0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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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防城区防城镇金花茶大道城南小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10215138Q。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
被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长垣县蒲东区温州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892558。
法定代表人:尹新喜。
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0838.6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大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0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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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宋丞致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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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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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杜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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