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26民初2181号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天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哈日根台镇2区-01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温州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天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蒲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天运商贸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天运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天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8.51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天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