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市官桥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9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官桥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土,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春,广东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罗坚,该学校总务主任。
上诉人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化州市官桥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黎湛红
审 判 员  龙光新
代理审判员  张 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松霞
书 记 员  陈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