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982民初1165号
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南路站南五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锡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容,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住所地:化州市文仙坡。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表东,是该学校副校长。
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锡祥、吴金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表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428771.55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428771.55的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六厘计算,从2016年1月5日计起暂计至2017年6月4日止为121445.5元,实际欠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工程的桩基础、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桩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265.16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3317629.63元。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付款方式:属创强资金款项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验收合格后,余下的50%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属校安资金的,付款方式按校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进场施工,并带资完成了主体工程,工程于2015年8月28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茂名市金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作出了《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竣工结算价》,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978771.55元,被告作为发包人在上面签盖确认。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是,被告在拖延不组织验收的前提下,于2016年1月5日开始使用工程项目——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工程。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组织验收,但被告至现在尚未组织验收。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550000元,尚欠工程款1428771.55元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在拖延不组织进行验收的前提下,于2016年1月5日开始使用工程项目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视同被告己认可工程项目的质量。并且,被告委托的监理公司已出具了《房屋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认可了工程质量。而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被告也在有编制结算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竣工结算价》签章确认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竣工结算价》付清工程价款给原告。被告拒不付款无限期拖延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因原、被告就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对计付时间也没有约定,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就欠付工程款,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给原告。
被告辩称,这栋楼没有最终验收,属于校安工程,是财政拨款的,我们学校不能拨款,最终造价没有审核出来,我们不属拖欠工程款。我们没有办法验收,因为对方消防不合格所造成,已提交消防不合格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及质证
一、原告的举证及被告的质证
(一)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举证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证明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信息,证明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的身份情况;
3、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将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工程的桩基础、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桩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265.16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3317629.63元。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委托的监理公司已出具质量评估报告认可了涉案工程质量;
5、化州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工程文件交接记录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6、化州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工程竣工结算价,证明被告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的化州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3978771.55元;
7、化府办【2012】189号文件,证明校安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施工单位进场7天后,预付合同价款20%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最多不超过5次支付工程款,其中最后1次5%(验收二年后的保质金);
8、化府创强办【2013】22号文件,证明创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区、街道)验收合格后,余下50%的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
9、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55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428771.55元。
(二)被告的质证
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9三性均无异议。
二、被告的举证及原告的质证。
(一)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的举证
1、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14]16号),证明该综合楼属校安工程。
2、化州市政府办公室(化府办[2012]189号)文件,证明被告单位的建设项目是属于化州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结算不是学校支付的;
3、化州市政府办公室(化府办[2009]80号)文件,证明被告单位的建设项目是属于化州市人民政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所有工程结算必须经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为准;
4、化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化公消验字[2016]第0021号),证明消防不合格,造成我们没有办法送到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
(二)原告的质证
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是否通过财政拨款与被告无关,合同双方是原、被告,权利、义务是原、被告履行的,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请求,该文件第四页第二段,证实原告施工单位进场七天内就要支付20%启动资金,不能超过五次支付工程款,最后一次是在验收的两年内支付。证3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文件不能对抗原告请求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请求的,因为这是行政性意见,不属法律强制性规定。证4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对关联性有异议,如果消防验收是可以整改的,被告已经对建设项目进行使用,被告再以质量问题不合格对抗原告请求付款的请求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九组证据与被告提供的四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实验小学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工程的桩基础、土建、装修装饰、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桩基础、框架结构六层、建筑总面积2265.16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3317629.63元。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因工程量偏差再作调整。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付款方式:属创强资金款项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50%,待强镇验收合格后,余下的50%工程款从省奖补资金支付;属校安资金的,付款方式按校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进场施工,并带资完成了主体工程,工程于2015年8月28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茂名市金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作出了《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竣工结算价》,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978771.55元,被告作为发包人在上面签盖确认。被告于2016年1月5日开始使用工程项目——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工程。已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550000元。
另查明,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14]16号)、(化府办[2012]189号)及(化府办[2009]80号),化州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是属于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2014年的教育创强基建新建校安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必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12】189号《关于印发化州市2013-2015年校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六条关于资金拨付的规定:“根据校安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先由承建施工单位填写《化州市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向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支付请求,项目学校审核后加具意见,是新建项目的连同工程立项批准书、工程项目招标核准意见、施工合同书、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银行帐户证明(以上为首次申请拨款必须提供的资料)、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经由项目监理单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安办)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校安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直接从市级专户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是否一定须经过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竣工结算价》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化府办[2014]16号)、(化府办[2012]189号)及(化府办[2009]80号),化州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是属于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2014年的教育创强基建新建校安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必须经化州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工程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明知,工程款的拨付需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程序也应当知道。因涉案工程未经验收,也未按规定报职能部门审核,《化州市实验小学新建综合楼竣工结算价》是一个效力待定的文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428771.55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428771.55元的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六厘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计起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止为111299.99元,实际欠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诉讼请求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础,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52元,由原告茂名市茂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家明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人民陪审员 郭 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