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902执1873号
**、***、广东茂松建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茂松建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9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东茂松建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茂松建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广东茂松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网络资金)的账户内存款1811303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缴执行费14799元后余款179650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9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902执187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