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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次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4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次,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茂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西粤南路123号大院1号302房之一(住所信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27436R。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审第三人:陈日葵,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上诉人***、**次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茂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日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1)粤0781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台山法院于2022年7月1日向***、**次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次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