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225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13890.9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三庭作出(2020)鲁01执异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544076.8元不予执行,从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随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6633.99元,被执行人又主动向本院缴纳余款4585382.53元,上述款项除支付申请执行费47836.96元外,余款4954179.5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