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611号
原告:***,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港基大厦C座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470802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