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351号之一
原告:山东顺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孙官庄村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港基大厦C座1207。
法定代表人:杨秀川。
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平阴孝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0536号。
主要负责人:叶振良。
被告:陈士民,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刘吉河,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山东顺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平阴孝直分公司、陈士民、***、刘吉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顺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顺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新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