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963号之二
原告:山东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山东某某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孝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叶振良。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赵台村062号,
原告山东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平阴孝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60元,减半收取计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8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洪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