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隆迪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与胜利油***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民初15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西办事处工业园区(北赵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荣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民,男,胜利油***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文,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邹平双语学校,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黄山二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文,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633号(胜建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光,男,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禄,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胜利油***石油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迪公司)、***、邹平双语学校、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开发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诉称,其为专利名称”深井采油外流道正反循环自由起投式射流泵采油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CN101769271B。被告隆迪公司、***、邹平双语学校未经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石油开发中心大量购买并使用侵权产品。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四被告立即销毁侵权模具、相关侵权产品及半成品;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孙国臻
人民陪审员  侯玉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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