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拇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88984D。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div>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拇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云0114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拇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6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查询下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余额共计1671.57元,该款项对付申请人后,本案剩余案款35905.43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网络冻结。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继学
书记员张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