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红帆船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金唯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1863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船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红太阳装饰城A区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RM579B。
经营者:王勇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1幢1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03QB3G。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船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被告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船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 鹏
人民陪审员  张雪春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