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1民初1777号
原告:**中,男,195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1幢1817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2022年5月11日,原告**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连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