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114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金唯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03QB3G,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1幢18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