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114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金唯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03QB3G,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1幢18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采取网上查控,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4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