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3309号
原告:德阳市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武庙村3组。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勇,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湖街北侧129号东湖丽景9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程勇。
原告德阳市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德阳市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利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