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湖街北侧129号东湖丽景9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3118M(3-1)。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309400651W。
法定代表人:张先庚,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飘,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全,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德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充分总结本案事实争点,导致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4元和上诉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953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华刚
审 判 员 青加彬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金容
书 记 员 陶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