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靖琪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南区花园6期13栋6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247UT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安德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湖街北侧129号东湖丽景9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311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靖琪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安德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