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民初837号
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39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系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玲,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奎,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泉街1313号。
法定代表人:江拥军,系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原告在申请过程中,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标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福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