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5230号
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玲,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F、G、H、I/div>
法定代表人:丁江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6.86元,减半收取计2,578.4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8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绍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朱家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