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与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殷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屋腾退给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