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2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玲,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div>
法定代表人:殷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新疆江疆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赵琥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译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云,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脉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器材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器材公司)、二审原审第三人新疆江疆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疆通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龙脉装饰公司因被申请人同意协商处理历史遗留的改制问题,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脉装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龙脉环境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判员 刘 俊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莉 莉